一、明確建設單位安全首要責任,加強建設單位自身建設
二、落實建設項目統籌協調職責,推進建設工程有序開展
(一)建設單位應根據工程建設規模、技術難度等因素,組建項目安全管理機構,細化明確參建各方和人員安全管理職責。
(二)建設單位應定期組織召開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工作例會(每周至少1次),同時根據項目情況不定期組織召開專題會議,聽取安全生產情況匯報,研究、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問題,部署安全生產工作,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安全主管、各參建單位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管理和施工班組負責人及相關人員參加。
(三)建設單位應牽頭督促參建各方加強工程項目安全生產信息化、數字化建設,運用數字化技術開展安全風險管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險源監控等工作,匯聚涉及安全生產的各類基礎信息、風險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視頻監控、預警信息等數據,提升對安全風險隱患實時動態感知、科學高效研判、快速響應處置的能力和水平,并向管理部門實時、準確、完整地報送數據。
(四)對工程項目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建設單位應會同各參建單位立即啟動相應等級的事故應急處置,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及時、準確、完整地向有關主管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報告,配合做好事故調查。事故停工期間,建設單位應牽頭組織相關責任單位依據“四不放過”原則,對項目的安全管理體系和項目實體安全管理情況,開展全面檢查和整改。
(五)對于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管理中遇到超出其他參建單位職責范圍或能力范圍的合理訴求和實際困難,建設單位應予以協調解決。
三、落實建設單位監督檢查職責,推進建設工程安全開展
(一)建設單位應對參建各方依法合規進行項目建設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加強安全生產考核,履行建設單位安全監督和管理責任。建設單位應對承包單位安全資質、主要管理崗位人員安全管理能力和資格進行審查,監督各承包單位嚴格按照承包合同和安全管理協議進行管理。建設單位平行發包專業工程并自行管理的,應承擔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全面履行現場安全管理職責,并配備與建設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專業管理人員。
(二)建設單位負責對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實施考勤管理,督促參建各方按要求到崗履職,特別是對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安全員、總監理工程師等關鍵崗位人員的到崗履職加強管理。
(三)建設單位應牽頭組織項目安全巡查檢查,每周至少1次,全面落實隱患排查治理,重點組織檢查項目參建各方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和保證體系的落實情況、定期自查自評情況、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控體系、項目實體安全管理情況、項目安全問題整改要求的落實情況、項目安全管理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情況。
建設單位應如實記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建立隱患排查治理臺賬,依法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安全隱患信息。項目出現重大隱患按規定需停工整改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安全專項評價,評價通過后方可復工。
四、落實建設單位支持保障職責,推進建設工程順利開展
(一)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項目總費用,以及費用預付計劃、支付計劃、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條款。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合同約定及時向施工單位支付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不得無故拖延支付或拒絕支付。因疫情影響、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施工費用增加的,應給予合理的費用補償。
(二)建設單位應嚴格履行合同約定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工程其他參建單位簡化工序、盲目趕工。調整合同約定的勘察、設計周期和施工工期的,應對保障工程安全的技術措施組織專家進行充分論證。因極端惡劣天氣、疫情影響、重大活動保障等不可抗力原因停工的,應給予合理的工期補償。
(三)建設單位應督促做好項目人員崗前教育、班前教育,監督施工單位落實逐級安全技術交底制度,確保新進場人員經安全培訓后上崗,全面推動人員熟練掌握安全管理有關要求。
五、加強對建設單位安全首要責任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處置
(一)市、區兩級建設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建設單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監督檢查、指導和服務。對新開工項目,建設管理部門應在首次監督會議上,檢查辦理項目施工許可時建設單位所承諾保證的資金、現場質量安全措施等是否已經落實,并將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措施費用落實情況、建設單位項目人員配置情況(含項目安全主管)等作為檢查內容。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建設單位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視情形分別采用整改、約談、通報、停工等方式處置處理;對存在違反《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規定的,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納入建設單位工程安全管理“黑名單”(自滿足以下情形條件起期限1年):
1.所建設項目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或一年內累計發生2次及以上一般安全事故的;
2.所建設的項目漏報、謊報、瞞報安全事故的;
3.建設單位本年度所建設項目安全管理受到5次及以上行政處罰,或同一個項目受到2次及以上行政處罰的;
4.嚴重違背施工許可辦理時所承諾安全措施的;
5.在無證施工、安全投入、工期管理等方面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對建設單位受到行政處罰、安全措施嚴重不符合告知承諾以及在無證施工、安全投入、工期等方面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各區建設管理部門(含特定地區管委會)應于每月月底前將有關情況報送至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
對納入“黑名單”的建設單位(及其委托的代建單位)在辦理工程招投標等建設手續不適用承諾制等改革措施,開展招標時不得采用承諾制提前招標、資格預審,且施工招標前應當具備施工圖設計文件。所建設項目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在日常監管中適當增加隨機抽查次數,加大現場監督檢查力度。
(三)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建設單位有關人員實施記分管理(文件另行制訂),有關記分情況納入“上海市建設工程項目主要負責人工程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記分管理信息系統”,同時由建設單位對項目負責人和項目安全主管進行處理后逐級報市區兩級建設管理部門。
(四)實施聯合懲戒措施,對建設單位拒不履行安全管理職責且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等情況的,采取警示、約談、通報等方式處理,并同步抄送其上級企業及行業主管部門后按有關要求對單位和人員進行處理。
轉自:上海住房城鄉建設管理